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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會議6日做成重要決議,將為敗訴確定的民眾開闢一條救濟途徑,即訴訟當事人認為確定裁判中的法律「見解」有違憲疑慮時,可聲請大法官審查,若大法官認定該見解違憲,可將個案發回重新審理。針對此一變革,部分與會委員表示,我國訴訟向採三級三審制,若採此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」,大法官恐成為訴訟「第四審」,如有大量個案當事人聲請,將會癱瘓大法官會議,而發生一名前大法官所說的「會造成司法崩盤的災難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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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因最高法院1年的案子高達8000到1萬件,如果每案在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,當事人可再去聲請釋憲,則僅有15位大法官的大法官會議能處理嗎?有辦法做出高品質的釋憲案嗎?此外,司法院曾在民國104年6月17日發布新聞稿,反對設立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」,且稱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,是授與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,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。今日司法院要改弦易轍,要建構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」不只需要修正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、《司法院組織法》、各種法院組織法,且不能迴避憲法的修正,這將會造成修法的大災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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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依《司法院組織法》第四條規定,大法官的成員並非均有實任法官、實任檢察官之資格,僅有律師、教授及研究法學,富有政治經驗者亦可擔任大法官。是以大法官並非是民間所認知的真正法官,而是比一般法院法官更具有政治性的「假法官」,若將來由這些比一般法院更容易受到政治影響的「假法官」,來組成憲法法庭,審查真正法官確定判決的個案,其實更會引起民眾疑慮政治力介入。這也難怪同是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台中高分院法官張升星質疑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」可能會成為第四審,並稱擔心黨政高層派「老綠男」來清除「黨國餘孽,司法敗類」!另外,在我國有法律效力的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十四條規定:「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,悉屬平等。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,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。」因此,若以非「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」之大法官,來建構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」,則也將違反普世的國際人權公約。建構大法官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」的構想源自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建制,但卻忽略了這兩個法院的法官均具有真正法官的資格與經驗。因此,司改國是會議委員要以多數不具備真正法官資格與經驗的「假法官」來從事「裁判憲法審查」,是有違憲、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疑慮。(作者為律師)(中國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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